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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狗 鲁大师生须知
2019-05-05 16:57   审核人:   (点击: )

关于养狗 鲁大师生须知

烟台最新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养犬行为进行审批;

(二)处理违章犬只;

(三)捕杀犬只;

(四)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畜牧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饲养犬只进行强制免疫;

(二)对饲养、经营和用于展览、演出、比赛的犬只进行检疫;

(三)对犬只诊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预防、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

(五)对违规养犬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占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养犬、售犬行为;

(二)依法查处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因遛放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从事犬只交易的经营主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二)对犬只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犬只行为。

卫生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二)做好有关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四条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管理与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免疫与捕杀相结合等综合措施,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五条 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饲养犬只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标志后,方可饲养。养犬人应在经批准养犬后10日内,持审批手续,携犬只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由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加戴统一制作的免疫标志。养犬人要定期携犬只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预防免疫,并在免疫证明上记载。

第六条 饲养犬只,只允许饲养体重不超过15千克的小型观赏犬,不准饲养其它犬只。饲养犬只一律实行笼养或者圈养,不得占用公共场地,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军事、公安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七条 养犬人携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海边沙滩、学校及托幼机构、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展览馆、影剧院、体育文化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以及城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占用人用休闲设施,乘坐电梯,应当为犬只戴嘴套并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三)出户遛犬的时间为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遛犬时饲养人必须携带准养、免疫证件,犬只加戴统一制作的标志,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到自带的垃圾容器内。

第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单身集体宿舍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犬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前款所列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制度,采取措施,制止违规行为。

第九条 经营犬只,必须在规定的经营场所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畜牧部门的检疫证明。

第十条 养犬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休息及其它活动干扰侵扰邻里和他人的正常生活,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第十一条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不得在规定时间之外出户遛放犬只。外出免疫、交易必须笼(袋)携犬,并持有公安部门的批准养犬手续,外出交易还应持有免疫手续。

犬只转让、丢失、死亡的,要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对死亡犬只,养犬人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对行为异常或有病态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诊疗。

第十三条 卫生医疗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人患狂犬病或犬只。

个人办理饲养犬只,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个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5、犬只照片两张。

办理流程:

1、养犬人携带身份证件(身份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和犬只到委托免疫点,委托免疫点进行称重、健康检查和初审,合格的收取免疫、植入芯片费用,对犬只拍照、免疫注射、植入芯片,将犬主、犬只信息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电子注册,填写《犬类免疫电子注册准养证》发给养犬人;

2、养犬人携带身份证件和犬只及《犬类免疫电子注册准养证》到辖区派出所(世回尧派出所,李警官,18506380100)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派出所在准养证上加盖印章,与准养标志牌一并发给养犬人。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以内。

办理费用:

免费(拍照称重。要求体重不准超过15公斤,符合观赏犬标准。植入电子芯片,登记犬只信息,领取《犬只免疫及信息登记手册》。再携带居民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派出所,递交《犬只免疫及信息登记手册》办理、免费领取犬只电子身份证。此电子身份证终生有效。)

注:养犬还需缴纳养犬管理费、芯片费、疫苗费等多种费用,具体费用请询问相关部门。

  

烟台市集中免疫植入芯片地点、电话:

芝罘区畜牧兽医站 只楚路98号-301,电话:29908092

芝罘区华安动物医院 通世路19号,电话:6010977,138535554083

芝罘区爱尔宠物医院黄务立交桥西金苹果广场22号,电话:13606458882、67362114

芝罘区爱宠苑宠物医院环山路89-3,电话:62208805

芝罘区旺旺宠物医院二马路186-付1号,电话:62119556

芝罘区都市宝贝宠物诊所幸福中路70-126号,电话:29965967

芝罘区和谐宠物诊所兴尧路99-7号,电话:137239892958

芝罘区来康宠物诊所上山路13号,电话:60851209

芝罘区宠宠轩宠物诊所幸福南路18号,幸福河市场西10米,电话:1396450300510

芝罘区仁爱宠物康复诊所胜利路216号,电话:622839711

芝罘区康宝动物诊所芝罘区芝水小区6号,电话:1358353326912

芝罘区珍爱宠物医院二马路10号,电话:212166013

芝罘区信诺宠物诊疗部白石路建设银行对面,电话:13356979518

委托免疫点检查和初审条件:

1、有在烟台各区区合法居住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2、犬主年满18周岁,没有明显的精神异常;

3、每个居民身份证号仅能对应一只犬,犬只丢失、死亡注销或变更犬主后,方可对应新犬(在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的合法的犬只交易场所除外,但仅限犬只交易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本人);

4、犬只健康,犬只为成年犬体重在15千克以下的小型观赏犬。如果办证时犬只尚未成年但明知是大型犬或烈性型的,界定为不合格犬只;如果办证时犬只尚未成年无法确定成年后是否会超过15千克且养犬人坚持认为犬只成年后不会超过15千克的,可暂时定为合格犬只,但成年后明显超过15千克的(因比同类犬肥胖而造成超重的除外),准养证将不予延期。

5、对于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的导盲犬、辅助犬不受体重限制,但需核查派出所出具的《准予电子注册通知书》。

6、对单位的护卫犬需核查治安大队出具的《准予电子注册通知书》。

派出所办理犬证犬牌复核条件:

1、养犬人有在烟台各区合法居住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2、养犬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养犬人实际居住在本辖区内,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身份证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为准,需核实房产证或相关租赁证明材料),每户原则上准养一只(目前养犬管理系统中犬只与居民身份证号码绑定,每个居民身份证号仅能绑定一只犬,合法的犬只交易场所可以不受此限制,但仅对犬只交易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本人),犬只丢失、死亡注销或变更犬主后,原养犬人方可继续领养新犬;

4、犬只已在委托免疫点免疫、注射芯片进行电子注册、拍照、称重、填写准养证,准养证、电子注册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5、犬只健康,犬只为成年犬体重在15千克以下的小型观赏犬。如果办证时犬只尚未成年但明知是大型犬或烈性犬的,界定为不合格犬只;如果办证时犬只尚未成年无法确定成年后是否会超过15千克且养犬人坚持认为犬只成年后不会超过15千克的,可暂时定为合格犬只,但成年后明显超过15千克的(因比同类犬肥胖而造成超重的除外),准养证将不予延期。

6、对于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的导盲犬、辅助犬不受体重限制,但需核实养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对单位的护卫犬需核查治安大队出具的《准予电子注册通知书》。

烟台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如:西藏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高加索山犬、伯恩山犬、罗威纳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英国古代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牛头梗、英国斗牛犬以及成年犬体高超过40厘米的大型犬等,一律禁止个人饲养。

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2、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3、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4、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5、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6、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7、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8、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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